问题 | 短信威胁恐吓是否可立案调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刑法典的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短信威胁恐吓罪这样明确的条目。
然而,如果有人以发送短信为手段恶意恐吓他人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时,则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相关规定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事实,其目的在于伤害他人人身尊严、损害他们的名声以及给对方带来重大精神压力和痛苦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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