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助信息网络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通常将情节严重作为其量刑的核心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然向他们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便利,那么就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来判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指的“情节严重”: (1)如果这个人已经向三个或更多的对象提供了这类的帮助; (2)其支付结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他曾经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已经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4)在此案中,其所得违法收益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5)该涉案人员在过去两年里也曾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该涉案人员所协助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以及(7)还有其他类似于此种性质严重的情形。 在实际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如果由于客观现实的限制,确实难以证明受害者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界限; 但是只要有关的金额总额达到了本条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确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出现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后果,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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