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侦立案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须具备犯罪事实意指,已接手处理的案件中,犯罪嫌凝人的举止已然触及刑法,构成了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实在,绝非主观臆断; 并且已有可靠的证据证实,并非空穴来风。 2.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径理应依法接受刑罚处罚。 若其行为仅够上犯罪标准,但依法不该使其面临刑事责任者,亦不宜启动立案程序。 3.归属自己的职权范围正如上述所言,公安机关只可处置那些法律明文规定应由自身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应予管辖的案件,必当全盘掌握,无论缺失何种职责都将受到谴责; 对不应为之事,则必须明确表示不干涉,如胆敢逾越界限介入其中,必将遭受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