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数罪并罚制度具备如下显着特征:
首先,该制度适用于一人所犯多起罪行。 若是同一个人犯下了两个及以上不同种类的罪行,便是数罪并罚的启动条件。 反观只犯单一罪行或者多人联合作案却引发同种罪行的情况,便无需使用数罪并罚这项法律手段; 其次,这些数罪必须同时出现在法定的时间范围之内。 换句话说,仅当一个人在刑期执行完毕前所犯之罪远不止原定数罪时,才会考虑实施数罪并罚。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几点具体情况: (1)判决宣布之前,一人已有数罪行; (2)若在判决期限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际,发现已被判处刑罚之人在判决宣布前另有罪责尚未审理定罪(也即所谓的漏罪行); (3)如果在判决结束后,刑期执行之前,已经定罪的罪犯再次触法犯规(新增罪行); (4)而如果罪犯曾经被宣判定为缓刑或者假释人,那么他们仍须在缓刑或者假释期间内接受道德与法律考验,如果再次犯罪或被发现任有漏罪,也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峻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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