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的成立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敲诈勒索罪乃以侵占他人财物为最终目的,通过各种恶意手段对受害者进行胁迫或威逼,强制性地向其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较为复杂,既涉及到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对他人的人身权益以及其他各项利益造成了潜在威胁。 这是本罪同盗窃、诈骗等单一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相区别的显著特点之一。 此外,本罪的犯罪对象亦明确限定为公私财物。 (二)就客观层面而言,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运用恐吓、要挟、威胁等操作,强势逼迫受骗者被迫交纳财物。 唯有当敲诈勒索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方能构成犯罪。 若数额极为巨大、特别巨大或者具备其他严重、特别严重的情节条件,则成为本罪的加重惩处情节。 (三)本罪的主体设定为普通自然人,即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纪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皆可参与此犯罪活动。 (四)从主观层面看,本罪的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必是非法超额攫取他人财物。 倘若行为人并无此种犯罪意图,或者其索取财物的动机并非违法,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久拖欠未偿的债务而使用存在一定量恐吓意味的言辞,催促债务人尽快偿还等等情况,那么该行为便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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