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减刑有哪些具体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罪倾向,或者展现出立功行为,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而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进行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重要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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