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要素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成立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成立,须满足如下四个要素:
首先,该种危害活动所侵害的是国家对于存款和贷款业务运营的规范性要求,进而危害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 其次,从其客观性来看,加工客户资金而不上缴规定用途,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以非法拆解以及发放贷款等手法,且务必给市场及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 再次,就犯罪主体而言,这是一类特殊群体,特指金融机构内部职工,尤其是银行业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士。 然而,单位同样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沦为犯罪主体。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确存在故意心态,且行为人的目的与利益驱使紧密关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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