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同居是否构成强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法领域中,多个时间段内的共同居住行为本身并未触及到强制性侵犯罪的构成要素;而所谓的“强制性侵犯罪”则是指对女性意愿的严重违抗,采用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且强迫地与其发生性行为。若两个人愿意彼此之间进行性行为,即便这种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也不能被视为是强制性侵犯。
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或者是在女性失去知觉或者无法抵抗的状态下进行,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强制性侵犯的问题了。在此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对于每个人的性自主权利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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