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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抽头渔利能否定开设赌场罪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设立赌场罪的构成条件主要涵盖了开设赌场之行为以及追求获利之目的两个方面。若是行为主体设立赌场并非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即营利),而是出自于诸如消遣娱乐、人际交往之类的其他原因,即便未曾从中收取抽成收益,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绝对符合设立赌场罪之构成要素。
然而,对于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这一问题,仍需基于具体案例情况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全面深入的综合考量。假设行为者已实际进行了开设赌场之行为,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者具有获取经济利益之意图,从而就算未曾涉及抽头渔利之事,亦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设立赌场罪。因此,是否应判定构成为设立赌场罪,必须以每一个具体案例为基础,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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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