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职务侵占罪律师费用哪一方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自公诉案件正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人均有权委派辩护人代表其参与诉讼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的三日内,检察机关有义务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有权委派辩护人的权利。因此,在涉及到浙江省的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派辩护人,而检察机关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关于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而言,辩护人的费用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然而,具体费用的分担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如需获得更为详尽的分析意见,建议您寻求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或者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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