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有没有结果加重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我们可知盗窃罪本质上是针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的非法占用行为,而这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并不包括对结果的进一步加重。简言之,盗窃罪本身并非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结果加重犯,通常是指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之后,由于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进而使得原有的罪名在刑罚方面得到了相应的加重。例如,在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若行为人采取极端残忍的方式致使受害者死亡,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结果加重犯。
然而,在涉及到盗窃罪的案例中,如果盗窃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或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这很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等。 然而,这并不能改变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即盗窃罪本身并不涵盖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盗窃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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