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代持合同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权代持协定形式算是司空见惯的商务置配之一,其通常所指的是实际出资人(也即隐形股东)授权他人(公开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同时作为回报,授权方有权享有该等股权所带来的所有权益。只要此种安排未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其次,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若在股权代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意图,且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均基于真实的意愿以及合法的权利基础之上,那么此类协议便无法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然而,倘若在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或者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从而骗取对方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总的来说,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如果在协议的签订或执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发生,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需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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