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不知情的获利成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经明确得知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被视为帮信罪的加害方的。
实际上,帮信罪的成立依赖于明确的犯罪意图。 此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客体的一部分,它侵犯了我国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和秩序。 其次,就客观层面而言,这种犯罪涉及到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多种重要技术支持,并可能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辅助行为。 再次,这种犯罪的实施者通常是普遍意义上的一般性主体,既包括各类组织机构,也包括个体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即他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所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会被他人用来进行犯罪活动,而仍然选择这样做。 对于“明知”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自己具有明知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推断,但如果存在反证则应排除在外: (1)在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之后,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2)在接收到举报信息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方式出现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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