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象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邦现行刑法体系所规定之法定犯罪类型中,仅存在着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相关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涉及到的人口贩运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妇女及儿童进行的贩卖行为,还包括了对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以及成年男性的贩卖行为。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相应的修订,将其更改为更为全面的“拐卖人口罪”,从而进一步拓宽法律保护的覆盖面。目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并未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同时对于拐卖人口这一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显得不足,难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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