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需不需要秘密性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盗窃罪并非仅以秘密窃取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应该理解为涵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类型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自古至今都是最为传统且古老的涉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形式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私有制的起源时期。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情况,应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并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时,若盗窃地点无法得到有效查证,则盗窃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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