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对袭警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本罪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乃是广大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受损害的具体客体则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客观层面上,本罪主要表现为采用暴力手段、以恐吓相威胁等方式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通过此类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人民警察法》严格规定了该罪名的实施范围:涵盖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各类人民警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暴力或以威胁的方式阻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挠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可。 (四)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犯罪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却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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