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抢夺罪不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某种情况并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便无法将之视为抢夺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其所侵害的是公共财产以及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权益; 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标的物必须是普通财物,如钞票、物品等,而非如枪械、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具有特别性质的物品,倘若涉及此类特殊物品,则不能够被判定为抢夺罪行;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抢夺罪的实施方式通常是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地公开对财物施加有形力量,使得他人来不及进行有效抵抗,从而获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最后,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抢夺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潜在的罪犯。 此外,从主观层面上看,抢夺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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