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费站冲卡会构成盗窃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何设定为他人实际上拥有的财物(涵盖财产性利益)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根本原因在于,盗窃行为的本质是将他人实际上拥有的财物转化为自身或第三方实际上拥有,因此,盗窃行为实现时便意味着被害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掌控。进一步解释来说,作为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财物,其必须具备可被转移占有的特性。举个例子,若某种财产性利益尽管有可能被人为剥夺,但却无法被转移占有,那么侵犯这类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便不能归类于盗窃犯罪。在涉及逃避缴纳费用的场景中,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并不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
其次,“欠债不还”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欠债不还”意味着行为人仍然处于负债状态,仅是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已。由于债权人仍持有债权,行为人亦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既未被剥夺,也未发生转移,自然也不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将欠债不还简单地归纳为“将他人基于债权所享有的利益,转移给自己占有的情形”,不仅过于宽泛地扩大了财产性利益的定义范畴,而且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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