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平区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有用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考虑为被告提出无罪辩护:
首先,是关于被告是否具备主观罪过的问题。 如果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直接故意,那么这就构成了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无罪辩护的有力根据。 其次,是针对被告是否适格于犯罪主体的考量。 若能成功证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职务侵占罪中所规定的特定主体范围内,辩护律师也可据此展开无罪辩护。 再者,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定罪的标准,那么辩护律师也应积极主张无罪辩护。 最后,如果发现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建议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使原本可能构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进而导致无法满足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认定标准,此时,辩护律师同样可以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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