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寻衅滋事犯罪作出了详尽解释,即当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或宣泄不良情感、好胜心强和蛮横不讲理等原因,故意制造麻烦、挑起事端甚至在毫无缘由的情况下施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应视为“寻衅滋事”。
然而,若矛盾的产生源于受害者的蓄意挑衅或者其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不应将此类行为归类于“寻衅滋事”范畴。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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