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拉人赌博具体怎么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互联网上招揽他人进行赌博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行范畴之内。
此类不当行为涉及通过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终端来组织和运营各种形式的网络赌博活动,进而触犯了我国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若有人建立了赌博网站,并且接受投注; 或是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便利; 亦或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且接受投注; 还包括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红等等情况,这些都在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范围内。 此外,如果某人明知某网站为赌博性质,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协助,那么他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面临相应的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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