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竞争原则,禁止采取下列行为:
1.不得通过贬损同行的专业素养及专业能力来吸引客户; 2.不得采用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不当手段来获取业务; 3.不得借助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过分夸大自身的专业实力; 4.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展示各类学术成就、学历学位、非律师行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得的荣誉等。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法处理之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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