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不是名义借款人,银行人员有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法例,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触犯国家相关法规,给与贷款业务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大金额损失,将负有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者,都应该被视为犯罪案件进行侦办。 同时,如果单位实施违规放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一百万元以上的话,也同样被视为犯罪。 违规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在于个人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大于或者等于五十万元,以及单位行为所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大于、等于一百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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