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多少金额才算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准则,强调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总计达到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积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乃至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实现了资金供给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条规定中的任意之一者,都将被视为符合该罪名的刑法定立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行为人已经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展开犯罪行为时,如果这个时候仍然为他们的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抑或是通过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方式给予帮助的话,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并且可能伴随罚金的附加刑罚。 与此同时,倘若单位发起的相关犯罪活动涉及众多款项,将被课以相应的罚金,而对于那个对事情负主要责任的负责人及其下属职员,也必须依法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可能的罚金双重处罚。 另外,如果上述行为还同时触碰了其他犯罪领域,将依照更为严厉的惩戒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在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方面,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考虑: 1.为超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3.提供的广告宣传或者推广资金总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管理处罚后,又再次参与到类似活动中来; 6.犯罪行为的受害方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7.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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