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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套取专债资金怎么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被套用国家专项资金的执行主体倘若与国家对于此类资金所设定的基本准则相悖离,且在此基础上实施申报行为时采取了欺诈性的手段,虚构自查自证其存在的企业或项目,同时通过伪造一些关键性的申请材料,满足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相关规定的性质和要素。那么,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将此执行主体归类到诈骗犯罪范畴进行定罪量刑。
其次,如果被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执行主体虽然在申报时的某项具体项目与其所遵循的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原则相契合,但是在此过程中故意夸大真实的状况,伪造或提供出少部分并非关键性的虚假申请材料用以获取成本,而所套取的这些专项资金有一部分受到了该企业作为赔偿损失的用途,抑或是积极投入到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转向企业、更新设备方面,那么此类执行主体通常不能按照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被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执行主体在申报过程中采取行贿手段,危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正性与廉洁性,并以此为前提伪造了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以及印章等重要文件,并且违犯性质严重的话,依照法律法规,应依据行贿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分别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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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