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条款被设定旨在明确从犯的定义以及其应遵循的处罚原则。
该条款被划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何谓从犯。 依据此项规定,从犯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角色的罪犯。 这里所说的“次要角色”意指,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全过程中,罪犯所处的地位相对主犯而言较为被动,对主犯的犯罪意图持赞同态度,紧密跟随主犯,接受并执行主犯的领导和指挥指令,未参与任何与犯罪相关的决策规划;在实际犯罪行为的实施环节中,仅在主犯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下参与特定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轻微,对于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仅起到次要的推动作用。 2.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充当协助工具的罪犯。 这类从犯实质上属于帮助犯的范畴,其显著特征在于,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而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实现犯罪目的,仅仅提供物质或心理层面的援助支持,例如提供作案工具、采集犯罪情报、盯梢观望、引导犯罪行为指向特定场所和受害者、清除阻止犯罪行为的阻碍等等。 这些他们所实施之行为对于共同达到犯罪目的,仅起到了辅助作用。 而第二部分则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做出了明确定义。 依据本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予以适度减轻、减轻处罚乃至撤销处罚。 这意味着,需要依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具体情况,对其处以适当的刑罚。 这同样也是基于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相较于主犯而言,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事实,因此,从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理应低于主犯。 值得注重的是,本条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采用减轻、减轻处罚甚至撤销处罚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刻内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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