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信息买卖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出售或提供本人行踪的,若被他人用来进行犯罪活动; (2)了解到该行为,但为了利益仍向犯罪分子出售信息者; (3)非法取得、销售或提供行踪信息、通信内容等超过50条的; (4)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第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5000条以上的; (6)获取以及销售信息数量未能达到前述标准,但按照特定比例合计后满足相关数量要求的; (7)获得的利益超过5000元人民币; (8)在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时获得的信息,如售予他人并达到前述规定一半以上的数量或金额的; (9)曾因为侵犯个人资料而受到刑事处分或两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再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0)有其他情況严重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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