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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