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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