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诉法院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 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 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5、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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