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先行保存期限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登记之日算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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