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机关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负责其社区矫治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为其收监执行机关。
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除之后,若罪犯仍未服完法定刑期,则应尽早将其重新收入监狱予以监管。 具体实施此类收监工作的职责,通常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并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周密的收监程序组织及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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