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适合监外执行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
首先,当被判刑者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需要长期得到医疗护理时; 其次,如果被判刑者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 最后,若被判刑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被判刑者,或是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被判刑者,则不适宜进行监外执行。 在实施监外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审批程序以及严密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安全得以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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