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类型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罪犯若患有较为严重、不宜在监狱内继续服刑之疾病,应准许其进行保外就医; 其次,如罪犯处在妊娠期或正在哺乳未满周岁子女的阶段,亦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最后,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且在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后尚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威胁的罪犯,亦可考虑该执行方式。 这种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措施,不仅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必须严格地进行审查与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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