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指向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罪行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情节且有必要,应当在监狱执行之初暂时不对其实施监禁措施;
或者在已经开始监禁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将其改为暂时性的监外服刑。 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 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亦或是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均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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