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限度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决定是否实行暂予监外执行时,所依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治疗者; 第二,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未满周岁子女的妇女; 第三,自身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此外,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限制性。 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而罪犯的刑期尚未届满,则应立即将其收监继续服刑。 对于那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却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将不被视为已服完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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