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满释放发现同一罪名漏罪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罪犯在服完刑释放之后,若被发现仍然有未曾被起诉或处理过的同种罪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单独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法院将依据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如果这一漏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属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轻微罪刑,则需要与罪犯早先已经执行完成的刑罚一并予以追究。 在合并处罚时,通常按照“先并后减”的基本原则进行操作,即将所有罪责刑期相加后,从其中扣除已经执行的部分,然后再以此得出罪犯实际所需承担的刑期。 然而,此处需注意,管制之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拘役年限不得超过一年,而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况而言,总合执行刑期若不满三十五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上限为二十年; 若是总合刑期达到或者超出三十五年,则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已经先行执行的刑期,自然也应当被包含在新判决裁定的刑期中,此乃法理当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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