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无期能减刑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乎减刑次数的问题,并未对无期徒刑罪犯做出明确且固定的规制性限制,然而需要满足特定的依法设定的条件以及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通常情况下,若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或立下显著的功绩,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减刑的决定还需全面权衡诸多因素,如罪犯的服刑表现、罪行轻重程度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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