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体检有所好转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施行监外执行措施需满足如下几种常见的条件规定:患有严重疾病,且病情危急,需进行保外就医治疗的;
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由于生活无法自理,强行实施监外执行,可能对其自身及社会产生不利影响者。 然而,关于体检状况的改善是否会对监外执行产生影响,这需要我们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如果患者的病情依然符合严重疾病的诊断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监外执行的决定可能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反之,如果患者的病情出现显著的缓解,已经不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要求,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着被重新收监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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