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最多减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减刑的实施次数,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确切规定。
然而,每次进行减刑均需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定前提以及特定流程。 一般而言,只要罪犯满足了可进行减刑之各项条件,便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减刑评定需要全面地权衡罪犯的改造状况、犯罪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 总的来说,决定减刑的关键因素在于罪犯是否确实具备诚挚的悔过之心以及积极的接受改造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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