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谈到对拘役犯人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这一问题时,其中的关键在于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考验期限并不等同于原先定罪量刑中的具体刑罚执行时间。
而在实际操作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点应始自判决一经得以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具体来说,对于拘役犯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它理应是由原(被判决)徒刑期向上延伸一年以下的时间段,但无论如何都不得低于两个月的法定最低限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拘役犯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即在原判刑期之上延伸一年以下,同时还需确保其不得短于两个月的法定最低限度。 此外,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点也有明确规定,那就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进行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监督机构的严密监管;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情况; 严格遵守考察机关有关会客的各项规定; 若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他处,则必须事先向考察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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