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处拘役的累犯能否适用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累犯由于曾经受到过刑法的惩处,却仍旧故意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如此今日复明日地展现出深重的主观恶性与巨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不适宜被宣告缓刑。
因为缓刑所要求的实质条件是其释放后难以再度危害社会,然而累犯显然满足不了这个要求。 此外,还应对累犯进行严厉惩罚,并且对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脑人物采取严格措施,禁止他们获得缓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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