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有期徒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兹列举如下三种情形:
其一,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有期徒判的刑期最短应在六个月以上,最长可达十五年之久; 其二,对于数罪并罚者所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虽可超过十五年,但仍须严格遵循上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其三,由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依法减刑所得的有期徒刑,最低期限应定为十五年,然而其最长期限亦不得超过二十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被押解至监狱服刑,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均应积极参与劳动改造,除了接受教育改造之外,还必须强制性地接受劳动改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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