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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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依据法律主张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意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 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避免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审判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管辖权异议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有些法院为了保护地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违法受理民事案件,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原告和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般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是本案的被告,因为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法院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一审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一般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提出管辖异议涉及到审判程序的安定性问题。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才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接受了人民法院对所受理案件的管辖。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六、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进行书面审查,在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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