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判刑后如何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范,被判处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若能恪守监管规章制度,积极接收教育矫正,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或呈现立功行为,便可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处理。倘若被告展现出重大立功行为,如成功制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坦白揭发监狱内部及外部存在的重犯罪情,具备发明创新或重大科技改革的能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等,都应得到适当的减刑待遇。
然而,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除非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此时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因此,对于被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来说,只要符合上述所述的减刑条件,就有权依法提出减刑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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