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需要开无偿还能力函减刑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罪犯减刑的政策表述如下:
首先是适用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之中的犯罪人员; 其次,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有立功行为的,都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最后,若罪犯有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减刑。 然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接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并且未被判处新的刑罚或其原有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减刑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够适用减刑。 减刑主要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大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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