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减刑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减刑的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已被判定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若他们能够始终严格遵守相关的监管制度,认真接受思想与改造相关的教育,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之决心,并确有明显之成效,或者是在行为上展现出了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法官有权给予其适当的减刑处理。
然而,当准许给予罪犯减刑时,减刑之后所应得到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则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期间的罪犯来说,在执行期间,只要能始终谨守监管制度,用心接受思想及改造方面的教育,切实表现出悔改的意愿且效果显著,或者是在行为上具备显著的立功表现,即可获得减刑的机会;而对于那些出现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下述任何一项者,更应给予适度的减刑处置: 其一,阻止其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 其二,揭发在监狱内或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过调查证实确凿无误; 其三,如果有发明创新或者是在关键科技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技术突破; 其四,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挺身而出救助他人; 其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展现得尤为突出; 其六,若对国家和整个社会有所其他重大贡献的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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