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法规,对于那些符合减刑标准的职务犯罪者而言,他们亦有权缩短服刑期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被法院判决需分别服二年以下以及数罪并罚时总和不超过三年管制期限;或不算数罪并罚但执行时间累计已经达到两年不满五年的拘役惩罚;又或者是受到长期徒刑,甚至从生命领域剥夺自由权利的终身监禁刑事处分的公民来说,只要在监狱日常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积极接受向善向上的改造培训,展现出良好的悔过之意;或者能够立下足以说服他人的特殊荣誉,那么他们都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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