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行分子,有资格申请监外执行的对象是那些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得到医疗照料的情况,以及正处在怀孕阶段或是处于哺乳期间的女性罪行分子。
然而,要成功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个人健康状况明显恶化,以至于在监狱中服刑会对其健康隐私造成威胁; 2、在身怀六甲或是处于哺乳期间的妇女,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家属的照顾和护理; 3、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严重依赖外界的帮助进行日常活动; 4、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或者处在哺乳期间的妇女,若是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同样可以享受监外执行待遇; 5、对于那些自行伤害自己身体或者有自残倾向的犯罪分子,则不能享有监外执行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罪犯,以及自我伤害、有意自残的罪犯,都将被视为不适合在监狱之外接受监管改造的人群。 关于保外就医的具体程序要求,首先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对罪犯病情的确诊证明及相应的治疗建议,并递交执行之前的暂缓执行决定。 随后,暂缓执行将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考虑并最终作出正式决策。 若执行已经开始,罪犯具有急需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且必须通过省市一级的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出具证明文件,那么交流执行单位(通常指监狱或看守所)应对此问题认真考虑并向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者位处市区一级以上的公安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之后再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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