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处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判以无期徒刑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非绝对不变的结果。事实上,若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优秀的改过表现,积极配合警方展开调查工作,或是取得对社会具有重大贡献的显著成就时,皆可视为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予以缩减的可行因素之一。当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之时,应当将原本附加于剥夺政治权利之上的期限调整至3年以上但不得超过10年的范围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 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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